广东清远高新区:新来本科生三年补助10万
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发展理念,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就业,打造区域性人才集聚高地,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清远市域以外、新来我区企业就业和创业的优秀青年人才(以下称激励对象),主要包括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
基本要求:
(一)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人才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等不超过40周岁;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取得相应学位。
(二)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清远依法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二、激励措施
1.提供购房补贴。激励对象在清远高新区、清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参照硕士研究生执行,下同)、本科生区分,区管委会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购房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
2.提供金融支持。区管委会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激励对象在清远高新区、清城区范围内按揭购买首套住房的,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给予按揭贷款利率优惠(最高下浮30%)。
3.给予生活补助。激励对象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区分,区管委会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1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36个月。
4.技术技能人才扶持。对激励对象中获得正高、副高技术职称的,区管委会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生活补助;职业资格获得高级技师的,区管委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36个月。鼓励企业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供配套生活补助。
5.鼓励学历教育。对区内企业人员通过学历提升新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的,区管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贴。
6.实施就业扶持。对企业当年新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和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以上或是二级以上技师),按照聘用人数达到80人、50人、20人的标准,区管委会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落实就业扶持。
7.落实税收优惠。对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抵扣有关税费。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来区创办企业的,其创办的企业或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到区内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创办的企业或以其个人名义通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区内企业的方式,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来区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抵扣有关税费。
8.支持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来区创办企业且所创办企业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区管委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24个月;同时,提供免费的创业辅导、管理培训、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
9.组织人才招聘。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结合企业需求,面向全国举办高校创新创业大赛;每年为园区企业组织不少于2次的高校人才招聘会。
10.强化人才服务。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成立人才服务专责小组,主动为我区优秀青年人才提供项目申报、生活补贴、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人才公寓等“一站式”高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抓好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区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三)完善服务保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政策、信息、项目、技术等咨询服务,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报工作。
四、其它事宜
(一)享受本办法激励的个人和企业,须由个人或所在企业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分别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个人创业情况,企业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落实情况等。
(二)本办法与我区现行其他政策规定有交叉的,本办法中学历和职称交叉的生活补助,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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